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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科技大学人才引进管理办法(试行)

    发表时间:2019-01-07  浏览次数:

    苏州科技大学人才引进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校战略,进一步加强人才引进工作,促进队伍建设,推进地方高水平大学建设,根据学校“十三五”事业发展规划,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引进人才要有利于提高学校教育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有利于人才队伍结构的优化和整体素质的提升,有利于促进学校学科建设与发展,有利于推进学校高水平大学的建设。

    第三条 学校引进人才应坚持“按需设岗、公开招聘、严格考核、择优聘用、合同管理”的原则,既要提升效率,重点引进学校学科建设与发展所急需的高层次人才,又要统筹兼顾,促进学校各学科、专业的整体、协调发展。

    第四条 引进人才必须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较强的教学科研水平,并富于团队协作精神,身心健康。除柔性引进的人才外,人事关系须转入学校,全职工作。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五条 高层次人才引进领导小组是学校人才引进特别是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的领导决策机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人才引进的目标导向、政策支持和条件要求等的顶层设计与决策;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是相应的分工协同落实机构,负责人才引进各项相关管理和服务工作的协调及落实。

    第六条 人才引进工作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设在高层次人才工作办公室,负责会同人事处协调和处理学校人才引进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负责制定、完善并落实引进人才的各项相关政策和配套措施,办理引进人才的材料审核及相关入职手续,并为引进人才做好相关服务工作。指导和督促各单位(部门)积极开展人才引进、考核、管理、服务等工作。

    第七条  相关部门须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形成人才引进管理和服务的凝聚力、合奏曲。

    (一)各教学单位成立由党政主要领导任组长、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和相关专家组成的人才引进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本单位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和年度人才引进计划,积极开展引进人才的遴选、推荐和日常管理、服务工作。负责与相关职能部门协调、沟通,为引进人才提供必要的工作环境,并协助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落实相关事宜。

    (二)科研管理部门根据《苏州科技大学人才引进与培养科研启动费管理办法》(见附件2),负责引进人才科研成果的审核和规范化管理工作。

    (三)学科建设办公室依据学校学科建设发展规划,会同相关学科就引进人才的必要性进行研究,并提出相关支撑条件建设的意见。

    (四)财务处负责引进人才相关经费的预算、划拨、使用管理等工作。

    (五)发展规划处负责落实引进人才相关工作场所的规划和配置,基建处、后勤管理处负责相应的建设、改造等工作,设备处和国有资产管理处等职能部门负责相应的仪器设备购置和招标等工作。

    (六)后勤管理处根据《苏州科技大学引进人才过渡房、单身公寓管理办法》(见附件3),负责落实引进人才过渡用房的使用管理工作,为引进人才提供必要的居住条件。

    (七)工会负责协调引进人才子女入托、入学工作。

    第三章 引进待遇

    第八条 学校制定人才引进政策(见附件4:《苏州科技大学人才引进政策一览表》),按12个类别提供相应待遇。学校根据引进人才的学术成果和能力水平及所在学科特点等分别提供相应等级的待遇。

    若引进人才的配偶属1-11类人才,其配偶引进时的安家费和购房补贴按相关标准的50%执行。

    本校教师在职攻读研究生获得博士学位后,其科研启动费标准比照人才引进政策执行。

    第九条 未列入12个类别的其他优秀人才可根据其学术水平,参照相应类别标准,在各单位(部门)推荐的基础上,由学校按程序审定后,参照相应类别享受相应待遇。

    第十条 凡符合《苏州科技大学特聘教授、特聘副教授实施办法》(见附件5)中规定的特殊高层次人才,经学校研究同意,可按照相关规定聘任校特聘教授或特聘副教授。

    第十一条 根据学校发展的需要,可适当考虑柔性引进高层次人才。柔性引进的对象主要为1-4类人才,一般每年在学校工作的时间不少于3个月。其薪酬待遇和工作经费可根据所聘岗位职责和承担的工作任务、工作时间等情况具体商定。学校提供公寓式生活住房或相应的租房补贴和必要的科研及工作条件,一般不考虑安家费和购房补贴。

    第四章 引进程序

    第十二条 每年11月底,各单位(部门)根据学科专业发展需要,制定下一年度的人才引进计划,报学校审批后发布招聘信息,面向海内外公开招聘。

    第十三条 各单位(部门)人才引进工作小组负责对拟引进人才的基本情况及其学术成果的真实性进行材料审核,并对其师德素养、教学能力、学术水平、发展潜力等进行面试考核,将考核意见报“办公室”。

    第十四条 “办公室”对拟引进人才的总体情况进行综合考察后,提出包括引进方式、引进待遇、工作目标、平台建设、服务保障等内容的“引进方案”。1-5类人才和第12类人才由“领导小组”研究审批,6-11类人才由分管校长研究审批。审批通过的拟引进人才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者由“办公室”按照相关规定安排健康检查,并办理相关引进手续。

    第十五条 学校根据情况可召开“工作小组”会议,协调、落实相关部门的后续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六条 学校每年划拨一定数额的人才引进专项经费,用于人才引进。若当年划拨经费额度不能满足人才引进需要,可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审批予以追加经费额度。

    学校积极争取国家、省、市的各项人才引进配套经费和政策支持。省品牌专业、省优势学科等专项经费中所包含的人才引进经费,应纳入学校人才引进经费中统筹考虑。各单位(部门)可根据自身需要,用其科研管理费等对引进人才配套必要的科研启动费。

    第十七条 “办公室”负责引进人才入职后相关待遇的落实。

    (一)安家费经学校审批后,由财务处直接打入引进人才个人银行账户;购房补贴由引进人才凭购房合同申领,经学校审批后,由财务处直接转入房产开发商账户。

    (二)科研启动费按项目进行管理,主要用于引进初期的科研启动、实验室建设等,并按照《苏州科技大学人才引进与培养科研启动费管理办法》执行。

    (三)享受年薪制的高层次人才,其年薪的80%按月发放,剩余的20%待年度考核合格后发放。

    第十八条 引进人才享受的各项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需纳税的,由本人自理。

    第六章 考核管理

    第十九条 引进人才应当服从学校、用人单位的管理和工作安排,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认真履行引进协议或聘用合同规定的工作职责。

    第二十条 引进人才在校工作服务期为十年,自办理入职手续之日算起。在服务期内,因个人原因离职或因工作考核不合格等原因被学校解聘的,必须按未履行的服务年限退还购房补贴(包括按国家政策享受的购房补贴)、安家费、科研启动费等。

    第二十一条 引进人才的年度考核与聘期考核,由学校根据聘用合同和引进协议组织进行。考核结果作为续聘、低聘、解聘及调整待遇的依据。对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学校将与其解除聘用合同和引进协议。如因个人原因给学校造成损失的,视损失情况,按照相关程序,由当事人予以赔偿。

    第二十二条 对于引进高层次人才专拨的学科建设经费或工作经费,由其学科所在单位(部门)党政领导集体研究,提出年度工作和经费使用计划,由高层次人才工作办公室牵头,组织人事、学科、教务、科研、设备、财务、审计等相关部门分别对年度工作、经费使用计划以及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核和评估。

    第七章 其它事项

    第二十三条 引进的1-5类人才,在全校岗位设置与聘用的本轮聘期内,不占所在用人单位的岗位和编制数额;6-7类人才,引进当年不占所在用人单位的岗位和编制数额。

    第二十四条 学校原则上不予安置引进人员的配偶,特殊高层次人才,确需安排配偶工作的,经学校“领导小组”研究同意,根据其配偶自身条件,酌情聘用;引进人才在服务期内离开学校时,学校一并解除其随调家属的聘用关系。

    第二十五条 学校为1-7类人才提供过渡房租住或租房补贴;为8-11类人才提供单身公寓或租房补贴,有关事项按照《苏州科技大学引进人才过渡房、单身公寓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对特别优秀的人才,经学校“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年龄可适当放宽。

    第二十七条 引进人才聘期内所取得的教学、科研等成果均属职务成果,归属苏州科技大学所有;其发表论文、著作或申报奖项、专利和科研项目等,均须以苏州科技大学为第一作者及第一通讯作者(申报)单位。

    第二十八条 学校积极推荐引进人才申报国家、省、市各类人才支持计划,申报成功后引进人才所获得的各类待遇统一纳入学校提供的引进待遇框架,按就高原则享受相应待遇。凡需要学校资金匹配的,仅限于对匹配额度超出学校提供的引进待遇的差额部分进行匹配。

    第二十九条 经学校批准引进的人才,原则上须在批准后1年内办理来校报到手续,逾期不再引进。

    第三十条 本校在职教职工若达到第1-5类人才的引才条件,可享受同类别引进人才的年薪待遇,并完成相应的考核任务指标。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人才引进工作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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